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8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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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82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賴武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美鶯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7萬4,000元【計算式:1,357萬4,000元-700萬元=657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9,2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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