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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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書記官劉竹苞┌─────────────────────────────────────────────────┐│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陳聯丁中國農民銀行 馬公分 │94年2月6日│105,795元│FAZ0000000│││││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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