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度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救字第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強制執行事件(94年執字第1300號),已取得執行名義,但無資力支出強制執行費用,提出已經獲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許法律扶助之通知書及低收入戶資料等件影本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參照93年度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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