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0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0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重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305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共同選任辯護人邱雅文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57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乙○○、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起訴法條誤植為前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陳慧珊法官簡源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