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小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96年度小字第3號原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後,就請求金額之聲明為變更為新臺幣59,226元,而其前後訴之聲明及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無礙於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依前揭規定及促進訴訟解決紛爭之功能,自應准許。
三、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