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1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1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14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795號)後,聲請依協商程序判決,於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9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審判長起立朗讀判決全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陸公克、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仍不知悛悔警惕,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另基於反覆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自九十六年二月下旬某日起至同年三月十五日十六時許止,在在臺中市○○路某加油站廁所內等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用注射針筒注射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平均每二日施用一次,嗣於九十六年三月十七日十八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路○○巷口處經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點○六公克、包裝重○點一九公克),因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童洪芳美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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