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六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二七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三二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一六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二一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移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被告業由本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二七號為不起訴處分,其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一六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二一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定。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一六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二一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霞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