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7號
原   告  陳哲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泓電自動化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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