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7號
原 告 陳哲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泓電自動化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