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55號
原 告 周賢創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來妹 核發支付命
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9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