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24號
原 告 杜彩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敏慧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於起訴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
經本院以110年度屏救字第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則於訴
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