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24號
原   告  杜彩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敏慧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於起訴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
經本院以110年度屏救字第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則於訴
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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