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38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東來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81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東來犯恐嚇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8195號
被告郭東來男4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東來認其女友之前男友 卓文欽 持續以電話、簡訊聯絡其,
討論其女友之事,郭東來因此對卓文欽心生不滿,竟於民國
106年2月25日晚上6時15分許,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
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卓文欽持用之門號00
00000000號電話,於通話中對卓文欽恫稱:「到時整家伙給
你殺死了(臺語)」等語,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卓文
欽,卓文欽聽聞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卓文欽之安全。
二、案經卓文欽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東來供承不諱,復經證人即告訴
人卓文欽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證人即告訴人之子 卓建宏
本署偵查中結證屬實,另有告訴人提出之錄音光碟暨譯文、
員警職務報告、上開門號雙向通聯紀錄等附卷可資佐證。足
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檢察官林思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賴嘉信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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