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32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205號
原   告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
訴訟代理人  徐明揚
被   告  李芃駖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雄勞簡字第17號返還津貼事件
民事訴訟終結(即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
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前以主張原告終止雙方承攬契約關係應給付
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為由,訴請高雄地方法院103度雄勞簡字第
65號審理,原告就被告審理期間所提曾於在職時完成海外旅遊
業績競賽標準嗣後因被告離職而未能將該旅遊團費折算發給現
金乙事,同意給付該筆獎勵金共新臺幣(下同)8萬5,000元,
雙方達成和解而由被告撤回訴訟,不意被告竟另積欠原告新秀
財補津貼共11萬4,000元尚未歸還,原告主張抵銷,被告之債
權抵銷後業已消滅,且反積欠原告2萬9,000元,原告另訴請本
院105年北勞簡字第7號請求被告返還津貼,嗣經本院移轉至高
雄地院,經高雄地院以105年度雄勞簡字第17號審理,並於106
年6月29日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惟原告表示對於高雄地院以105
年度雄勞簡字第17號判決有提起上訴,並聲請在該案確定終結
前停止訴訟程序等語。查原告另案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津貼事件
,雖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雄勞簡字第17號判決,惟原
告上訴,目前尚未確定,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主張是否有據,涉
及原告對被告返還津貼之請求權是否有理由之先決問題,為免
證據重複調查及訴訟程序之浪費,本院認於該案判決確定前,
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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