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205號
原 告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
訴訟代理人 徐明揚
被 告 李芃駖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雄勞簡字第17號返還津貼事件
民事訴訟終結(即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
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前以主張原告終止雙方承攬契約關係應給付
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為由,訴請高雄地方法院103度雄勞簡字第
65號審理,原告就被告審理期間所提曾於在職時完成海外旅遊
業績競賽標準嗣後因被告離職而未能將該旅遊團費折算發給現
金乙事,同意給付該筆獎勵金共新臺幣(下同)8萬5,000元,
雙方達成和解而由被告撤回訴訟,不意被告竟另積欠原告新秀
財補津貼共11萬4,000元尚未歸還,原告主張抵銷,被告之債
權抵銷後業已消滅,且反積欠原告2萬9,000元,原告另訴請本
院105年北勞簡字第7號請求被告返還津貼,嗣經本院移轉至高
雄地院,經高雄地院以105年度雄勞簡字第17號審理,並於106
年6月29日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惟原告表示對於高雄地院以105
年度雄勞簡字第17號判決有提起上訴,並聲請在該案確定終結
前停止訴訟程序等語。查原告另案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津貼事件
,雖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雄勞簡字第17號判決,惟原
告上訴,目前尚未確定,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主張是否有據,涉
及原告對被告返還津貼之請求權是否有理由之先決問題,為免
證據重複調查及訴訟程序之浪費,本院認於該案判決確定前,
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