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73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李裕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溫月桂 即 蔡楠輝 之
繼承人、 蔡修齊 即蔡楠輝之繼承人、 蔡雯潔 即蔡楠輝之繼承人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溫月桂即蔡楠輝之繼承人、蔡修齊即蔡楠輝之
繼承人、蔡雯潔即蔡楠輝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82,24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