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國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陸萬貳仟柒
佰柒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