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44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金陽信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康榮洲
被   告  施天圖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44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7月17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趙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參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參仟肆佰伍拾陸元自民國96年7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趙彬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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