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泰宏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仍有證據尚待調查,其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起再予延長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范智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