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字第1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1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三五四號判決,上訴後,本院以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七О號撤銷改判,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一二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所處之有期徒刑六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張傳栗法官李英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倪淑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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