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六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三0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官有明法官周盈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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