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0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0五號),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並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更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一月九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於同年三月五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蔡勝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建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