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聲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甲○○(即碧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展期至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碧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碧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公司八十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國稅局迄今尚未查核完結,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周靜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