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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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聲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與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漢林工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漢林工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八十五年、八十六年度營業稅額國稅局尚未核定,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九六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