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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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宇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3121號、103年度執聲字第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宇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7年度台非字第50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從而,受刑人依修正後規定,因有同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即不得併合處罰,而得維持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外,同時取得請求檢察官依同法第51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亦即在有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是否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應執行刑,取決於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同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罪,先後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可按,依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如附表編號1至6號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90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又如附表編號7至14所示之罪,亦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1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嗣前揭案件再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5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等情,有前揭判決2份及裁定1份在卷可稽,堪認無訛,依上開說明意旨,本院就如附表編號1至15號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附表:受刑人林宇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162次)│(18次)│├──────┼────────┼────────┼────────┤│犯罪日期│98.02.02.至│98.03.08.至│98.03.12.至│││98.03.03前某日│100.02.14.│100.02.13.│├──────┼────────┼────────┼────────┤│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679號等│偵字第5679號等│偵字第5679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03│100年度訴字第903│100年度訴字第903││事││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0.06.9.│100.06.9.│100.06.9.│├─┼────┼────────┼────────┼────────┤││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定││1555號│1555號│1555號││判├────┼────────┼────────┼────────┤│決│判決確定│100.09.23.│100.09.23.│100.09.23.│││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1917號│執字第11917號│執字第11917號│└──────┴────────┴────────┴────────┘┌──────┬────────┬────────┬────────┐│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7次)│(8次)│(6次)│├──────┼────────┼────────┼────────┤│犯罪日期│98.08.06.至│98.10.05.至│100.02.04.至│││99.06.18.│100.02.15│100.02.15.│├──────┼────────┼────────┼────────┤│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679號等│偵字第5679號等│偵字第5679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03│100年度訴字第903│100年度訴字第903││事││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0.06.9.│100.06.9.│100.06.9.│├─┼────┼────────┼────────┼────────┤││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定││1555號│1555號│1555號││判├────┼────────┼────────┼────────┤│決│判決確定│100.09.23.│100.09.23.│100.09.23.│││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1917號│執字第11917號│執字第11917號│└──────┴────────┴────────┴────────┘┌──────┬────────┬────────┬────────┐│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7月底某日至│98年10月間某日至│99年3月間某日│││98.09.14.│99.12.16.││├──────┼────────┼────────┼────────┤│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5824號等│偵字第15824號等│偵字第15824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事││1115號│1115號│1115號││審├────┼────────┼────────┼────────┤││判決日期│100.05.30.│100.05.30.│100.05.30.│├─┼────┼────────┼────────┼────────┤││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定││1115號│1115號│1115號││判├────┼────────┼────────┼────────┤│決│判決確定│101.08.10.│101.08.10.│101.08.10.│││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602號│執字第9602號│執字第9602號│└──────┴────────┴────────┴────────┘┌──────┬────────┬────────┬────────┐│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年底某日至│99.09.14.│99.10.20.│││100.02.09.│││├──────┼────────┼────────┼────────┤│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5824號等│偵字第15824號等│偵字第15824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事││1115號│1115號│1115號││審├────┼────────┼────────┼────────┤││判決日期│100.05.30.│100.05.30.│100.05.30.│├─┼────┼────────┼────────┼────────┤││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定││1115號│1115號│1115號││判├────┼────────┼────────┼────────┤│決│判決確定│101.08.10.│101.08.10.│101.08.10.│││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602號│執字第9602號│執字第9602號│└──────┴────────┴────────┴────────┘┌──────┬────────┬────────┬────────┐│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2次)│││├──────┼────────┼────────┼────────┤│犯罪日期│99.11.17.至│99年10月間某日至│99年11月15日前1│││99.11.23.│99.11.17.│、2周某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5824號等│偵字第15824號等│偵字第194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訴字第││事││1115號│1115號│1804號││審├────┼────────┼────────┼────────┤││判決日期│100.05.30.│100.05.30.│102.12.25│├─┼────┼────────┼────────┼────────┤││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訴字第││定││1115號│1115號│1804號││判├────┼────────┼────────┼────────┤│決│判決確定│101.08.10.│101.08.10.│103.01.27│││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9602號│執字第9602號│執字第31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