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簡字第216號
原   告  林真印
被   告  元灃 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灯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由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以登記字號
民國84年豐登字第117284號收件、於民國84年5月1日設定債權
金額新臺幣50萬元、存續期間自民國84年4月27日至84年10月26
日止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5,4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法人至清算終
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公司法第24條、第
25條、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經解散登記之公
司,其法人人格並非即告消滅,必須經清算程序,並俟清算
完結後,始喪失其人格。又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
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
不在此限,此觀之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自明。查被告
公司業經經濟部以民國100年12月7日經授中字第10032858
180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又該公司已選任清算人為林灯
燦,然林灯燦迄未向其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本院聲報清算
人或聲報清算完結,此有經濟部上開函文、被告公司股東臨
時會議紀錄、被告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及本院有無受
理民事訴訟查詢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中簡卷第53頁至第57
頁、本院豐簡卷第23頁至第25頁)。是本件即應以林灯燦為
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84年3月3日向被告購買如附表所示
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因過戶時原告尚有新臺
幣(下同)50萬元之價金未清償,原告遂將系爭不動產於84
年5月1日向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以84年豐登字第000000
號收件字號設定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用
以擔保未償之價金。嗣因原告已清償上開價金,然被告遲未
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已妨礙原告所有權。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
貳、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不動產買賣
契約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保證
書等件為證(見本院中簡卷第17頁至第52頁)。被告則經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
明及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
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揭
主張屬實。
二、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已因清償而消滅,依抵押權之從
屬性,該抵押權亦應歸於消滅。系爭抵押權之登記存在,構
成對原告所有權之妨害,原告本於所有權之作用,亦得請求
將該妨害排除。從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將系爭抵押權
之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伍、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400元(即原告繳納之裁判費5,4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命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表:
┌────────────────────────────┐
│土地坐落│
├───┬────┬───┬──┬─────┬──────┤
│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面積│權利範圍│
├───┼────┼───┼──┼─────┼──────┤
│臺中市│潭子區│頭家│1106│2,196.16㎡│10000分之139│
├───┼────┴───┴──┴─────┴──────┤
│備註│㈠抵押權登記收文字號:│
││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84年豐登字第117284號│
││㈡擔保債權總金額50萬元│
└───┴────────────────────────┘
┌─────────────────────────────────┐
│建物坐落│
├────┬─────────┬──┬──────────┬────┤
││基地坐落│建築│建物面積││
│建號├─────────┤式樣├─────┬────┤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及主│樓層面積│附屬建物││
│││要建││││
│││築材││││
│││料││││
├────┼─────────┼──┼─────┼────┼────┤
│1440│臺中市○○區○○段│鋼筋│6樓59.78㎡│陽台││
││1106地號│混凝││14.54㎡│全部│
│├─────────┤土造│7樓44.98㎡│││
││臺中市○○區○○路│││露台││
││2段70巷17弄12之3號│││7.24㎡││
├────┼─────────┼──┼─────┼────┼────┤
││臺中市○○區○○段│鋼筋│地下層│││
│1445│1106地號│混凝│1,951.21㎡││10000分│
│├─────────┤土造│││之122│
││臺中市○○區○○街│││││
││125巷17號底層│││││
├────┼─────────┴──┴─────┴────┴────┤
│備註│㈠抵押權登記收文字號:│
││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84年豐登字第117284號│
││㈡擔保債權總金額50萬元│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