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337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樑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俊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96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項、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