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337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樑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俊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96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項、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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