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士簡字第446號
原 告 謝 洪美娥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 律師
複代理人 劉欣宜 律師
被 告 李 陳寶蓮
被 告 陳正義
被 告 陳正雄
被 告 陳正德
被 告 陳正興
被 告 謝陳月
被 告 洪繼興
被 告 戴洪麗臙
被 告 楊承和
被 告 洪士原
被 告 郭金珠
被 告 洪美琴
被 告 洪美滿
被 告 洪錦煌
被 告 洪錦隆
被 告 洪啟勝
被 告 洪德和
被 告 江 洪美如
被 告 洪敏棋
被 告 洪敏傑
被 告 洪敏惠
被 告 洪敏玲
被 告 許 洪美惠
被 告 洪德芳
被 告 洪德貴
被 告 洪德安
被 告 施洪美津
被 告 洪美娟
被 告 洪純進
被 告 徐保仁
被 告 徐明郎
被 告 徐玉如
被 告 陳碧珠
被 告 楊耿松
被 告 謝永騰
被 告 謝國樑
被 告 謝婉菁
被 告 彭梅英
被 告 洪胤瑜
被 告 洪鼎偉
被 告 洪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04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共同繼承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分割,並應依附表二之
應有部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原告負擔捌拾玖元,餘由被告
各負擔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 李陳寶蓮 、陳正義、陳正雄、陳正德、陳正興、謝陳月
、洪繼興、戴洪麗臙、楊承和、洪士原、郭金珠、洪美琴、
洪美滿、洪錦煌、洪錦隆、洪啟勝、洪德和、 江洪美如 、洪
敏棋、洪敏傑、洪敏惠、洪敏玲、 許洪美惠 、洪德芳、洪德
貴、洪德安、施洪美津、洪美娟(籍設:新北市○○區○○
○路○○巷○○○○號2樓;本件有同名同姓之被告洪美娟二人,
以下加註渠等戶籍地址以資區別)、洪純進、徐保仁、徐明
郎、徐玉如、陳碧珠、楊耿松、謝永騰、謝國樑、謝婉菁、
彭梅英、洪胤瑜、洪鼎偉、洪美娟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繼承人 洪扁 原為坐落台北市○○區○○
段○○段000地號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12分
之2之所有權人,而洪扁前於民國38年6月11日死亡,其名下
之系爭土地即由兩造繼承或再轉繼承。因本件之繼承人人數
眾多,應繼分比例難以釐清,且兩造對於分割系爭共有土地
無法達成協議,迄今尚無法協同辦理繼承分割登記。為此,
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
請求將上開 公同共 有土地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並聲明:兩
造公同共有之系爭土地,按附件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准予以分
割,並維持分別共有。
三、被告洪美娟(籍設 基隆 市○○區○○路○巷○○○號)答辯略以
:原告並無系爭土地之繼承權,無權提起本件訴訟,且原告
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有誤,被告不同意將系爭土地分割為分別
共有云云;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洪扁於38年6月11日死亡,由兩造共同或
接續繼承其遺產,故系爭土地現由兩造所公同共有,每人應
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等事實,業據提出土地所有權狀(士
調卷第7頁)、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士調卷第56-63頁背面
)、繼承系統表(士調卷第56-63頁背面)等件為證,被告
洪美娟(籍設基隆市○○區○○路○巷○○○號)被告洪美娟空
言辯稱原告無系爭土地之繼承權,不同意將系爭土地分割為
分別共有云云,即非可採。而其餘被告等人則均未到場,復
無提出書狀為何聲明及陳述,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五、按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
式為之,而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
規定,按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
之。是以,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
性質上屬於分割遺產方法之一,亦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
第74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且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
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
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並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
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事公平決之,不
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惟應斟酌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共有物
之性質、價格及利用效益等情事,以謀分割方法之公平適當
。經本院斟酌系爭土地之共有情形、經濟效用及兩造之意願
、利益等情事,認其分割方法應由全體繼承人即被告按如附
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適當,爰判決如主
文第1項所示。
六、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就被繼承人洪扁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系
爭土地准予分割,並按被告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明文規定。
本件訴訟費用1,770元,本院認本件共有物分割訴訟之結果
,全體共有人同蒙其利,倘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
公平,爰依上開規定,命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比例分擔
本件訴訟費用。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蔡明純
附表一:
┌─┬──────────────┬─┬───┬───┐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
│├──┬──┬──┬──┬──┤│(平方││
│號│縣市○鄉鎮○段○○段│地號│目│公尺)│範圍│
│││市區│││││││
││││││││││
││││││││││
├─┼──┼──┼──┼──┼──┼─┼───┼───┤
│1│臺│北│溫泉│四│419│建│128.00│公同共│
││北│投││││││有2/12│
││市│區│││││││
││││││││││
└─┴──┴──┴──┴──┴──┴─┴───┴───┘
附表二:
┌──┬─────┬───────┬──────┐
│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訴訟費用負擔│
││││(新臺幣)│
├──┼─────┼───────┼──────┤
│1│ 謝洪美娥 │342792/0000000│89元│
│││││
├──┼─────┼───────┼──────┤
│2│李陳寶蓮│571320/0000000│148元│
├──┼─────┼───────┼──────┤
│3│陳正義│114264/0000000│29元│
├──┼─────┼───────┼──────┤
│4│陳正雄│114264/0000000│29元│
├──┼─────┼───────┼──────┤
│5│陳正德│114264/0000000│29元│
├──┼─────┼───────┼──────┤
│6│陳正興│114264/0000000│29元│
├──┼─────┼───────┼──────┤
│7│謝陳月│114264/0000000│29元│
├──┼─────┼───────┼──────┤
│8│洪繼興│114264/0000000│29元│
├──┼─────┼───────┼──────┤
│9│戴洪麗臙│114264/0000000│29元│
├──┼─────┼───────┼──────┤
│10│楊承和│51842/0000000│14元│
├──┼─────┼───────┼──────┤
│11│洪士原│51842/0000000│14元│
├──┼─────┼───────┼──────┤
│12│郭金珠│10580/0000000│3元│
├──┼─────┼───────┼──────┤
│13│洪美琴│42849/0000000│11元│
├──┼─────┼───────┼──────┤
│14│洪美滿│42849/0000000│11元│
├──┼─────┼───────┼──────┤
│15│洪錦煌│42849/0000000│11元│
├──┼─────┼───────┼──────┤
│16│洪錦隆│42849/0000000│11元│
├──┼─────┼───────┼──────┤
│17│洪啟勝│42849/0000000│11元│
├──┼─────┼───────┼──────┤
│18│洪德和│342792/0000000│89元│
├──┼─────┼───────┼──────┤
│19│江洪美如│342792/0000000│89元│
├──┼─────┼───────┼──────┤
│20│洪敏棋│85698/0000000│22元│
├──┼─────┼───────┼──────┤
│21│洪敏傑│85698/0000000│22元│
├──┼─────┼───────┼──────┤
│22│洪敏惠│85698/0000000│22元│
├──┼─────┼───────┼──────┤
│23│洪敏玲│85698/0000000│22元│
├──┼─────┼───────┼──────┤
│24│許洪美惠│42849/0000000│11元│
├──┼─────┼───────┼──────┤
│25│洪美娟│42849/0000000│11元│
││(籍設:新│││
││北市 鶯歌區 │││
││中正一路65│││
││巷56之1號2│││
││樓)│││
├──┼─────┼───────┼──────┤
│26│洪德芳│342792/0000000│89元│
├──┼─────┼───────┼──────┤
│27│洪德貴│342792/0000000│89元│
├──┼─────┼───────┼──────┤
│28│洪德安│342792/0000000│89元│
├──┼─────┼───────┼──────┤
│29│施洪美津│380880/0000000│98元│
├──┼─────┼───────┼──────┤
│30│洪美娟│380880/0000000│98元│
││(籍設基隆│││
││市中正區中│││
││船路5巷7-4│││
││號)│││
├──┼─────┼───────┼──────┤
│31│洪純進│380880/0000000│98元│
├──┼─────┼───────┼──────┤
│32│徐保仁│126960/0000000│33元│
├──┼─────┼───────┼──────┤
│33│徐明郎│126960/0000000│33元│
├──┼─────┼───────┼──────┤
│34│徐玉如│126960/0000000│33元│
├──┼─────┼───────┼──────┤
│35│陳碧珠│571320/0000000│148元│
├──┼─────┼───────┼──────┤
│36│楊耿松│190440/0000000│49元│
├──┼─────┼───────┼──────┤
│37│謝永騰│114264/0000000│29元│
├──┼─────┼───────┼──────┤
│38│謝國樑│114264/0000000│29元│
├──┼─────┼───────┼──────┤
│39│謝婉菁│114264/0000000│29元│
├──┼─────┼───────┼──────┤
│40│彭梅英│14283/0000000│4元│
├──┼─────┼───────┼──────┤
│41│洪胤瑜│14283/0000000│4元│
├──┼─────┼───────┼──────┤
│42│洪鼎偉│14283/0000000│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