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小字第31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 沙小字 第31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 讓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陳政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31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12月29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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