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20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劉書豪
鄭文傑
被 告 魏幼麟
訴訟代理人 唐依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
午二時十七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