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47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屏東縣 徐宏敏
管 理 人 徐江仁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趙源屏
余岱宸
吳虹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3年度屏簡字第472號確認通行權存
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89,
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