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1434號
原 告 黃淑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曉彤 、 林睿霖 及
王經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捌萬元,應繳
裁判費叁萬叁仟肆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叁萬貳仟玖佰柒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