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87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75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王銘益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訴訟代理人  林子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和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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