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簡字第69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簡字第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六九號
上訴人豐田紙器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上訴人台南縣政府代表人乙○○縣長右上訴人豐田紙器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台南縣政府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本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六九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件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李協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蔡玫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