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5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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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5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五五五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偉超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 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續字第二六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諭知被告甲○○、丁○○無罪之判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依告訴人乙○○具狀請求上訴,略以:「一、被告甲○○未受告訴人委任為何能辦理告訴人有關台中二信抵押權設定一節,原審未說明此疑點及調查此不利於被告丁○○二人之證據,此部分足以證明被告丁○○到 嘉義 乙○○家中謊稱為台中二信經理,並前來辦理台中二信相關抵押權設定事宜:::二、本票若在告訴人家中簽發,為何被告丁○○、甲○○等人對於簽發本票之時地有前後不一之說詞?:::三、委託書告訴人僅簽發一份為何事後變成二份,原審為何未說明此不利被告丁○○之疑點?:::四、如果告訴人於八十六年十月間確曾委託被告丁○○辦理第二順位抵押權設定,為何告訴人之印鑑證明係八十五年十一月七日聲請的?此部分亦足以證明告訴人未向 賴文章 借錢,並委由被告丁○○辦理:::五、告訴人乙○○如果真有向賴文章借錢並辦理抵押權設定,為何事後還向被告丁○○查證,並要求丁○○將本票及委託書寄給乙○○?:::」。認其聲請上訴尚非顯無理由,爰請將原判決撤銷云云。
三、經查告訴人在本院自承:因為聲請貸款是甲○○幫我辦理的,我只有去辦理對保,然後甲○○帶丁○○到嘉義找我,說缺兩份文件,還有印章,所以我才拿印章給他,對於本案我的確有疏忽,然後他們就拿本票和委託書向賴文章辦理二胎等語(見本院卷一第八一頁),可見本件告訴人之印章,確係告訴人交付給被告甲○○者,應無疑義。又告訴人自始即未否認系爭二張各一百五十萬元本票上之簽名、印章為真正者,並稱被告要求其簽發僅記載姓名及住址之空白本票二張作為借款擔保之用云云(見告訴狀),以告訴人已有相當年紀及社會經驗,貿然簽發空白本票之可能性甚微,況且系爭本票,先後經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並分別確定在案,惟在之前本票裁定程序前後,迄未見告訴人有何異議或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可見告訴人之所以會簽發本件本票,應有其相當之原因。而台中市五中巷房地產,告訴人乙○○亦有投資,乃告訴人所自陳(見五一四七號偵查卷第七五頁),則告訴人當初願意提供本案共同投資之房屋作擔保融資,以為共同投資之五中巷房地購足建築線土地,亦在情理之中,告訴人所謂係單純受到欺騙而為者云云,尚難遽信。另查本件設定抵押權之系爭土地及房屋,分屬答 鯨瑞 、乙○○所有,有抵押權設定資料附卷可稽,而向賴文章抵押借款所得之三百萬元,確為告訴人之堂兄丙○○(即達 鯨玫 之前夫)去向丁○○取走者,亦據證人丙○○於本院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一第一四一頁),核與被告丁○○供述之情節相符。設若被告丁○○、甲○○有意訛詐告訴人,則其等何以竟會甘冒犯重罪之危險,反而讓貸得之款項逕由丙○○取走,自身竟未獲得分文之利益,可見本件簽發委託書、本票、設定契約書等,應係獲得告訴人之容許,始有可能。而告訴人聲請上訴之理由,亦屬臆測之詞,自不足以採為被告不利認定之依據。綜上所述,本院仍難僅憑卷存之證據資料,遽認被告二人有檢察官起訴之犯行,原審諭知被告二人無罪之判決,並無不合。檢察官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至於被告丁○○所提出之(八十六年十月八日)為乙○○簽章之委託書上「丙○○」之署押,經本院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與丙○○之筆跡不相符,固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附卷可憑,惟該「丙○○」署押之真偽與本件起訴犯罪事實成立與否,並無必然之關連,被告就該署押是否涉及偽造,亦不在本件起訴範圍,於本案自無從審究,附此說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
被告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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