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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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交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三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八六六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