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281號原告 楊炳國 即楊炳國建築師事務所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64萬3,7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0,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