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278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法務部、衛生署、花蓮衛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06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