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附民上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附民上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上更字第二號
上訴人即原告華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右當事人因民國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㈤字第七四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黃金富法官林明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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