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附民上更字第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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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附民上更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重附民上更字第三號
上訴人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右上訴人因被告案件,不服臺灣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易字第號,中華民國年月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事實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月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得上訴不得上訴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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