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全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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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全聲字第54號
聲請人 胡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所為之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五四六七號及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所為之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五九五九號假扣押裁定均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及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93年度裁全字第5467號及595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