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4088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7,8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