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郁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93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羅郁智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拾伍包(驗前淨重叁伍點玖柒叁伍公克、驗餘淨重叁伍點玖
壹肆公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羅郁智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罪。
三、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5包(驗前淨重35.9735公克、驗
餘淨重35.914公克,純質淨重32.1243公克),均係被告所
有,且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
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陳惠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