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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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362號
原   告  李俊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曉鳳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二、起訴狀附卷之支票影本,發票人係「品饌國際企業有限號公
  司」,請具狀陳報本件之被告為何及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
  依據(說明係基於票據之請求或其他法律關係)及法律條文等
  ,並備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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