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2年度城小字第6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城小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裕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蓉瑞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02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永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