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城小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裕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蓉瑞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02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永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