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03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中山醫學院附設醫院間,因98年度訴字第160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17,9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書記官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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