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庭法官吳思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魏慧夷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及申請與債權人銀行前置協商前二年,就各全體銀行之信用消費,概略提出明細或說明信用消費各項支出之數額。又是否仍與銀行續為進行協商?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原因(含貸款、消費原因),並提出概略消費證明文件(如信用卡每月帳單消費明細紀錄等);尤其以中國信託銀行所積欠之債務應據實詳細說明。併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3.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5.請陳報債務人現所任職之營業處所住址及名稱,並說明從事之工作性質及內容,及提出97、98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證明文件。
6.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7.現實際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8.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及配偶 吳筱敏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
9.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
⒑債務人協商前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
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以之為釋明第6點之必要)⒒陳報配偶吳筱敏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及配偶吳筱
敏每月收入所得相關資料。並提出配偶吳筱敏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⒓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⒔提出債務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
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險別、繳費方式。有無保單借款?及繼續繳交保險費?並計算全部保單繳費之金額。
⒕依聲請狀所載必要支出中,每月加油費用約1,000元,惟所使
用之車輛係為何人所有?請提出該車輛之證明文件及各項繳納稅捐資料影本。
⒖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⒗請據實說明何以渣打銀行於97年10月7日函覆「前置協商不成
立通知書」之原因,係為「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請為詳述。
⒘提出房貸所由發生之房屋貸款契約書、土地及房屋全部登記謄
本,並出具銀行核發之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率、每月所繳本金、利息等)、繳納貸款之證明。
⒙提出債務人全部子女、父親、母親及祖母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
局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⒚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每月平均往返桃園
與戶籍地之次數?並提出證明文件。併陳報每月以電話方式與家中聯絡之次數?⒛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請提出繫屬中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之執行命令影本。
債務人如何負擔扶養祖母及父、母親之義務?並提出證明文件
;又祖母及父、母親有無領取津貼及補助(例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並據實說明何以負擔扶養祖母?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債務人如何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含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及償還計畫表。
3.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4.聲請更生事件有無自用住宅條款之協議?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畫;及說明擔保債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與該房地之價額。
5.依民事訴訟法第133、134條規定意旨,指定送達代收人意在防止郵件投遞作業延宕而遭受程序上重大不利益,故宜於本案管轄法院轄區內指定之。惟本案債務人卻指定住居所於中壢市之送達代收人「甲○○」,請釋明是否由其擔任代理人?若是,請並提出合法之委任代理狀,俾依「委任狀所載之固定處所」而為送達;若否,請另行指定於本院轄區內之送達代收人並陳報之,以符合本制度之真意(請勿任意變更為非本院轄區內之送達代收地址)。
6.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繳交債權銀行最低金額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倘工作處所及實際居住所在地未在本院轄區內,請釋明除戶籍之原因外,何以向本院提出聲請更生之必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釋明主觀意願係以何地為主要生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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