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9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所為之判決(98年度訴字第69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經本院於98年11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