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庭法官羅培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書記官鄭靜芳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及申請與債權人銀行前置協商前二年,就各全體銀行之信用消費,概略提出明細或說明信用消費各項支出之數額。又是否仍與銀行續為進行協商?
2.務必提出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信用貸款契約書影本;並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3.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之部分無庸重複提出。
5.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提出離婚協議書影本及前配偶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曾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並向法院請求登記。
6.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
7.債務人協商前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以之為釋明第2點之必要)
8.提出父、母親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9.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0.應陳報債務人名下所有全部車輛(含機車)車籍之證明文件
,及說明現由何人使用?倘無,則是否有使用他人名下之車輛?
11.詳為說明曾投資飼養雞隻之經過及結果;並請提出營業設立
登記(編號)及營業稅查定稅額資料等資料(如: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等)。倘無法具體提出,則請切結每月平均淨利之所得數額。並說明營業所在地位於何處?及因投資資金之全部數額?
12.請據實說明及詳述甲○銀行於98年12月1所日函覆「前置協
商不成立通知書」之原因?
13.說明有無負擔繳納房屋貸款?倘有,並提出房貸所由發生之
房屋貸款契約書、土地及房屋全部登記謄本,並出具銀行核發之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率、每月所繳本金、利息等),及陳報曾所繳納房貸之全部數額、繳納貸款之證明。
14.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
有?
15.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16.請提出繫屬中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之執行命令影本。
收入?
17.聲請人如何負擔扶養父、母親之義務?並提出證明文件;又
父、母親有無領取津貼及補助(例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
18.據實說明所附之高雄二信存摺,其中有多筆「 林芳祺 」之匯
款紀錄,並隨即提領,其匯款之原因及各該支領金額之用途為何?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繳交債權銀行最低金額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倘工作處所及實際居住所在地未在本院轄區內,請釋明除戶籍之原因外,何以向本院提出聲請更生之必要?及是否仍向本院為更生之聲請?並請釋明聲請人主觀意願係以何地為主要生活中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