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考績獎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50號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因98年勞訴字第50號給付考績獎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