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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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己○○庚○○壬○○戊○○辛○○被告丁○○
甲○○丙○○丑○○癸○○騰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兼法定代理人子○○上被告等因本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唐于智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