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32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 薪燁 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債務人丁○○債務人戊○○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薪燁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於
民國91年10月22日,邀同債務人丁○○、戊○○及丙○○為連帶保證人簽立保證書,連帶保證債務人薪燁企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等主債務人與聲請人基於授信約定書約定所生之債務及因上開債務範圍所生之損害賠償〈含本金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以新臺幣壹仟萬元為限額,保證人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後債務人薪燁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生於民國00年0月00日起陸續邀同另債務人丁○○先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6筆共新臺幣(以下同)5,000,000元,目前借款餘額4,700,000元,並按到期日全部清償,利息則按基準利率加碼年率2.307%計付(目前4.907%),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約定書第六條第5款使用票據,有存款不足退票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簽立之借據及授信約定書為憑。
(二)、詎債務人薪燁企業有限公司近期資金週轉不靈,於
本行及他行使用之票據陸續於98/09/10起發生退票,至98/12/21共退票38張,其中30張金額共3,962,994元尚未清償,並經台灣票據交換所於98/10/
30公告為拒絕往來戶尚未解除,依授信契約書第六條第5款之情事,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欠聲請人如請求金額欄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聲請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53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劉│98/12/01│至清償日止│年息4.907%│││152000│ 林錦劉偉 ││││││0元│傑,戊○○│││││││,薪燁企業│││││││有限公司││││├──┼───┼─────┼──────┼──────┼───────┤│2│新臺幣│乙○○,劉│98/12/01│至清償日止│年息4.907%│││380000│林錦,劉偉││││││元│傑,戊○○│││││││,薪燁企業│││││││有限公司││││├──┼───┼─────┼──────┼──────┼───────┤│3│新臺幣│乙○○,劉│98/12/07│至清償日止│年息4.907%│││720000│林錦,劉偉││││││元│傑,戊○○│││││││,薪燁企業│││││││有限公司││││├──┼───┼─────┼──────┼──────┼───────┤│4│新臺幣│乙○○,劉│98/12/07│至清償日止│年息4.907%│││180000│林錦,劉偉││││││元│傑,戊○○│││││││,薪燁企業│││││││有限公司││││├──┼───┼─────┼──────┼──────┼───────┤│5│新臺幣│乙○○,劉│98/12/15│至清償日止│年息4.907%│││152000│林錦,劉偉││││││0元│傑,戊○○│││││││,薪燁企業│││││││有限公司││││├──┼───┼─────┼──────┼──────┼───────┤│6│新臺幣│乙○○,劉│98/12/15│至清償日止│年息4.907%│││380000│林錦,劉偉││││││元│傑,戊○○│││││││,薪燁企業│││││││有限公司││││└──┴───┴─────┴──────┴──────┴───────┘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劉│99/01/0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2000│林錦,劉偉│││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傑,戊○○│││百分之十,逾期││││,薪燁企業│││超過六個月部份││││有限公司│││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乙○○,劉│99/01/0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80000│林錦,劉偉│││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傑,戊○○│││百分之十,逾期││││,薪燁企業│││超過六個月部份││││有限公司│││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乙○○,劉│99/01/0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20000│林錦,劉偉│││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傑,戊○○│││百分之十,逾期││││,薪燁企業│││超過六個月部份││││有限公司│││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新臺幣│乙○○,劉│99/01/0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0000│林錦,劉偉│││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傑,戊○○│││百分之十,逾期││││,薪燁企業│││超過六個月部份││││有限公司│││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5│新臺幣│乙○○,劉│99/01/1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2000│林錦,劉偉│││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傑,戊○○│││百分之十,逾期││││,薪燁企業│││超過六個月部份││││有限公司│││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6│新臺幣│乙○○,劉│99/01/1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80000│林錦,劉偉│││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傑,戊○○│││百分之十,逾期││││,薪燁企業│││超過六個月部份││││有限公司│││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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