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號聲請人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李文興 之繼承人向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李文興之繼承系統表。
三、相對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